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钟山县***百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县城北环西路南侧(***自建房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盘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4号琅西八组综合楼7层7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告钟山县***百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盘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钟山县***百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县***百花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县***百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08元,合计2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百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