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128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12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广西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4144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128元、执行费206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桂1281执3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年4月9日,被执行人广西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交纳案款144570元及案件执行费2069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桂12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桂12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