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6883号
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北纬建材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上边山外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2KWC196。
法定代表人:赖则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帆,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4号琅西八组综合楼7层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6925XF。
法定代表人:陈念明。
被告:覃贵东,男,壮族,1967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3号楼二十八层2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05UL57。
法定代表人:方有镇。
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北纬建材部与被告盘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覃贵东、广西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北纬建材部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北纬建材部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北纬建材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北纬建材部负担。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金玲
莫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