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02民初13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政华机械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星光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被告: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政华机械厂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政华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政华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预缴2903.23元,退还齐齐哈尔市政华机械厂2878.2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