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638号 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雅街7号同粤商贸大厦6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UMG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豪苑路9号博豪商业广场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152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7681124.98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81124.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81124.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建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