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699号
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豪苑路9号博豪商业广场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152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由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