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保4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2)湘122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沙银行等5个账号的存款额度455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891690.66元;已网络冻结怀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6个账号的存款额455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084303.5元;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8个账号的存款额455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