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907号 原告: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0号院5号楼9层9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