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907号
原告: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0号院5号楼9层9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联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