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05民初42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于2026年2月9日作出(2026)鲁0405民初4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网络查控、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96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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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