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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海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05民初42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于2026年2月9日作出(2026)鲁0405民初4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网络查控、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96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