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某站,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经营者:张某。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某站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并仲裁字第05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为统筹执行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并仲裁字第0553号裁决书指定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牛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