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陈某;陈某;裴某;中铁十二局某限公司;中铁某限公司;山西中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5民初6617号
原告:蔡某,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裴某,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陈某甲,男,199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陈某乙,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董事长。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任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建安公司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蔡某与被告裴某、陈某甲、陈某乙、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