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827民初61号
原告:望江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望江县x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童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公司员工。
原告望江x公司与被告安徽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江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被告安徽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望江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70690.5元、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暂计算到2023年11月10日为61881元(按日息0.1%计算)、诉讼代理人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62571.5元(后期从2023年1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息0.1%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被告承包建设望江高士镇垚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工程,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混凝土货款的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付款义务支付混凝土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至今仍然拖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870690.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却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故贵院,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x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无异议。金额这方面我司希望和解,希望原告给个具体的时间,我们不是拒不支付,现在账上没钱,钱到了肯定会支付,我们请求调解。87万+3万违约金就是90万,我方意思是1月30日付40万,2月4日把剩余尾款付清。利息太高了,能和解的情况下律师费、诉讼费我们认。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日,甲方(购货单位)安徽x公司与乙方(供货单位)望江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商砼采购,使用地点望江高士镇垚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乙方货款按月结算,甲方必须每月20日前付清上月全部混凝土货款。若甲方违反该合同的付款期限,需按欠款金额每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造成乙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后经结算,2023年6月6日载明331284元、7月5日171783元、8月8日153071元、9月5日69060元、10月21日445492.50元。安徽x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付款100000元、9月1日200000元。委托代理合同、票据载明的律师费为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望江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安徽x公司信息复印件、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望江x公司应收账款结算单、委托代理合同及本案代理费发票、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望江x公司与被告安徽x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已收到货物,双方对前期进行了结算,后期被告亦未提出明确异议,被告理应给付尚欠货款;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销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1%标准支付,过分高于因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减少,确认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律师费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x公司支付原告望江x公司货款870690.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1284元为基数计算70天,以3128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178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307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9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4549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律师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望江x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