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杨兰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7)鲁03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3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