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43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杨兰村。
法定代表人:耿跃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
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