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543号
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沟镇杨兰村。
法定代表人:耿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南家居民小区32号楼北侧营业房5号。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国媛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