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

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543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沟镇杨兰村。
法定代表人:耿国,总经理。
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21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南家居民小区32号楼北侧营业房5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
负责人:***。
原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88元,减半收取计19994元,由原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承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