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4667号
申请保全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
被保全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保全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保全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并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网络查控并保全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控被保全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
审判员 潘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乌都娜
书记员任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