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

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负责人:范宽亮。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赵树清。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627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人19821.8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通过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一处,现因该房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与申请人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包头市广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执 行 员  宋奎星

书 记 员  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