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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5351号
原告:北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段庄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徐井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强,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6号楼10层1106。
法定代表人:赵冠辉。
原告北京***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北京***图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图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0.11元,减半收取计385.06元,由北京***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艳
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