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景苑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荣景苑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元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488号
原告:北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段庄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徐井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元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老庄77号5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谭思果。
原告北京***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图书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图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郑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