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2921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居民身份证,XXX。
关于申请人张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921民初18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2073.4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