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702民初2255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某新华医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市某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xxxxxxxxxxxx。
负责人:刘某,该医院院长。
原告山东新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某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山东新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