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2165号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泰美路7号新华医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35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汉源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2246678114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鲁0391民初469号判决书于2023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沛县人民医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16519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1651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