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再审民事决定书 (2022)鲁1424民监4号 原审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3日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临检民监【202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再审审查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