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1民初3300号
原告:武汉天赐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巷**号红鑫佳园**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黎天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省秭归县。
被告:陈咏,住湖**省孝感市孝**区区。
原告武汉天赐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天赐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天赐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春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