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162号
原告: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1122号村部综合楼三楼(CNH)。
法定代表人:张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粉,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臣。
原告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