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582行审165号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沙河市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任湖生,该局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4688399-7。
被执行人沙河市超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南街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元文波。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沙河市超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沙河市超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沙国土资土罚【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其中5730.03平方米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6057.05平方米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村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每平方米10元、旱地每平方米20元、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共计壹拾陆万柒仟零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由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信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人民陪审员 刘俊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