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21号之一
原告:福建开心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和声工商大厦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8DA5X5。
法定代表人:丘发荣。
被告:福州联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中青科研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63354806H。
法定代表人:翁武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开心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联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开心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开心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福建开心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丽娟
审判员 徐 方
审判员 段若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泉
附件: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