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1268号
原告:西宁旭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BJ9EA133,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C区8幢5楼东川双创基地5-5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鸿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066439,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3幢二层2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旭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西宁旭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旭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旭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退还原告西宁旭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