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163号
申请人:德州军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广达东路东**办公楼门市房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岳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北陵路路西3号院西院A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287号中旺大厦八层。
负责人:**来,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男,回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申请人德州军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岳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军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一、依法冻结山东岳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如上述第一项申请未足额冻结,则依法冻结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德州军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军友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山东岳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如上述第一项申请未足额冻结,则依法冻结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4610元,由申请人德州军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