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108号
申请人: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4号楼5层502内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7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连众信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3432号裁决书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互连众信公司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343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朝阳仲裁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互连众信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适用该条的前提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互连众信公司已经向朝阳仲裁委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以及互连众信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后的《员工手册》,同时,互连众信公司已就上述拟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书面征求了职工代表的意见。足以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互连众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而朝阳仲裁委错误适用法律,导致互连众信公司的合法权利遭到严重损害。二、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朝阳仲裁委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互连众信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1日向互连众信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该案后,直至2022年1月27日才就该案做出裁决,距离该案受理已近三个月之久,且互连众信公司在上述期间从未收到过朝阳仲裁委决定就该案延期审理的任何通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有损裁决公信力。其次,朝阳仲裁委以互连众信公司未就***所在岗位“录用条件”进行举证为由,裁决互连众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互连众信公司在本案中已就***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提供了书面证据材料,根据互连众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八条“录用条件”的规定“试用期内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符合通用录用条件:15.试用期考核得分不满80分或不合格者。”而***在试用期内连续两次考核均为C(60分),但朝阳仲裁委却未给与互连众信公司就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对互连众信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做任何审查,武断地认定互连众信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剥夺了互连众信公司法定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互连众信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互连众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朝阳仲裁委于2022年11月27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343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九千五百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互连众信公司向本院提交:1.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3432号仲裁裁决,证明朝阳仲裁委2022年1月27日作出裁决书;2.***《劳动合同》,证明***入职时间、薪资及工作岗位并确认已阅读《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3.企业微信工作沟通记录,证明***无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且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4《绩效考核评定表》,证明***连续两个月绩效评定为C(60分);5.《员工手册》,证明《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八条“录音条件”规定“试用期内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符合通用录用条件:15.试用期考核得分不满80分或不合格者。”6.《成立职代会通知》及《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互连众信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完成公示;7.《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职代会函》,解除劳动合同已征求职代会意见;8.银行流水,证明***5月份—10月份的平均工资为7416.23元。***对证据1至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证据5,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6至证据8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认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互连众信公司主张朝阳仲裁委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认为***在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互连众信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3432号裁决书系适用法律错误,且朝阳仲裁委审理期限过长,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互连众信公司虽主张***在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互连众信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进行过通知或确认,***亦不认可互连众信公司提交的《绩效考核评定表》的真实性。因互连众信公司未能就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完成证明义务,***依法采信***关于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认定互连众信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互连众信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主***适用法律错误,该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关于互连众信公司主***委违反法定程序,其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难以采信。
综上,互连众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343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高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