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94民初25172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航海路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2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慧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郑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6028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61412.17元(逾期付款损失均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付款日起算,按照逾期付款当时LPR的1.5倍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26日。452520.25元逾期付款损失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8991.92元,以1521726.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276158.91元,以946006.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60004.12元;以13514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635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是某乙公司供应商。2021年2月20日,双方签订《高低压配电柜成套设备购销合同》;某甲公司依照某乙公司要求生产其所需要的高压柜、低压柜等设备并配送到指定的项目工地某甲公司依据某乙公司要求分别在2021年3月15日、3月19日、3月22日、3月23日完成部分设备供货,按照合同优惠幅度优惠后的价款为2702877元。某乙公司仅在2023年1月20日向某甲公司支付100000元,余下的2602877元一直未支付。2021年9月,郑州某乙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某甲有限公司。
某乙公司辩称,对5%的质保金,目前案涉工程已经停工,没有完成送电,该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且甲方也欠付相关款项及工程停工导致后续没有施工。对未履行部分,某乙公司请求与某甲公司解除后续履行,如案涉工地复工,或某乙公司有其他项目需求,再与某甲公司沟通后续事宜。目前未交货部分,某甲公司不要再生产交货了。目前某乙公司欠款是由上游施工方拖欠款项所致,某乙公司想以房抵债,请求法院考虑某乙公司的态度对违约金调整降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某甲公司(乙方、供方)与某乙公司(甲方、需方)签订《高低压配电柜成套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400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设备款的支付方式:设备安装完成、经初步试验及调试,具备满足送电要求或货到现场3个月(以先到为准)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60%;设备送电完成后,经用电方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后或货到现场6个月(以先到为准),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退还期限为自送电完成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上述支付款项额至合同总价的95%时,乙方需提供本合同的全额发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不低于该次付款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合同第九条约定,保修责任: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保期两年(质保期自设备通过郑州市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任何一方若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3月19日、3月22日、3月23日向某乙公司交付合同附件中DM21-05-01地块、DM-09-01地块项下全部设备及另外采购的直流屏、信号箱,供货总金额2881241.47元,按照比例优惠计算为2702877元。某乙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说明,对某甲公司已交付设备优惠后价款2702877元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陈述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案涉供货未经供电局验收,暂无复工可能。
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2023年2月1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100000元增值税发票。
某甲公司提交某甲公司员工李某与张某甲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0月13日,张某甲:“项目部还在跟碧桂园谈呢,这一次还不知道怎么支付。这个款这个星期我看看能不能要,现在正在约现场。应为那个资金问题正在等他回复,我说先叫那个设备款和工程款给一部分。”李某:“行,有准信了,告诉一声。”2022年3月2日,李某催要货款:“这两天安排个时间,摊开沟通以下项目实际情况和解决思路。至今我们还是一头雾水,而你工作推进还是举步维艰。”2022年8月8日,李某:“张某乙,听说这周要给付款,有指望吗?”2022年8月11日,张某甲:“说这个月能给,让再等等,我说了到时见直接给你们。”
另查明:郑州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郑州某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高低压配电柜成套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虽《高低压配电柜成套设备购销合同》约定5%质保金自送电完成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但现相关项目非因双方原因停工且暂无复工可能,进而影响了正式送电、验收等,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若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将导致某甲公司基于合同所应获得的相应货款因上述项目未能送电而将一直处于不能支付的状态,有悖公平原则。退一步而言,即使案涉设备将来经验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某乙公司亦可基于质保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保护其相关权利。据此,综合全案履行情况,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602877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一方面,因购销合同中对供方开票、需方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约定,某甲公司并未完全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履行开票义务;另一方面,违约金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前提,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某甲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因项目陷入停工状态,某甲公司有理由相信某乙公司存在债务违约风险,某乙公司长期占用货物未实际付款确给某甲公司带来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综合考虑停工因素、实际供货情况、合同约定,酌定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60287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2877元及利息(以260287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应在被告郑州某甲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货款支付义务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郑州某甲有限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57元,由郑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履行账号;6217858000065974864;收款人:河南智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福华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