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3356号
原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山村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淑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智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楼13层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智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明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