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苑9号楼一层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PLRJ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南路1750号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503363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住城关区。
以上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总额为714285.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偿还案件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剩案件款464285.75元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案件款2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案件款264285.75元。若被执行人甘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