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苑9号楼一层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PLRJ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南路1750号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503363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住城关区。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对下剩案件款464285.75元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将案外人***名下奥迪牌(车牌号:甘AM××**;车辆识别代码:WAUYGB4H3FN018091;发动机号码:C1D002317)汽车一辆抵顶本案案件款330000元,车辆过户手续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下剩案件款134285.75元,被执行人***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科鼎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恢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