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0881号
原告:广西美斯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天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GTR2K。
法定代表人:黄康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先,广西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霞,广西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白沙大道**香百合花园**楼**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56907879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玉运当,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广西美斯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玉运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美斯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美斯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佳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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