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郝某1、内蒙古禹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23民初1885号 原告:郝某1,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打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2,女,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打工,现住址同上,系郝某1女儿。 被告:内蒙古禹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蒙吉利商住楼12号楼7层10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13QCDD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郝某1与被告内蒙古禹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1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