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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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衢辖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珠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珠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代理,涉案协议虽约定“本协议的履行地在甲方住在地”,但代理行为发生在贵州省湄潭县,应以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湄潭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不论本案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均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因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江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