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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珠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61703889P。
法定代表人:周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飞亮,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园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98611408。
法定代表人:王潇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珠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珠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珠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335元、诉讼费5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决定。鉴于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潇湃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有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经委托调查,也未被执行人孝感市三丰农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16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中才
审判员刘荣辉
审判员王建双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郑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