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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23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1号研发办公楼101、202、301、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体体育公司、**均主张**于2017年9月5日入职中体体育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每月中体体育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工资。**主**于2018年3月31日离职,中体体育公司则主张**于2018年3月21日离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因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4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中体体育公司支付2017年3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劳人仲案〔2018〕2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中体体育公司与**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中体体育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3300元;三、中体体育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760元。中体体育公司不服裁决,提出本案诉讼。 **主**每月工资为3300元,在仲裁时提交了“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及“QQ邮箱截图”、“微信工作群截图”。该“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收到中体体育公司的转账,分别是2017年9月份工资3310元、10月份工资3260元、11月份工资3390元、12月份工资3320元、2018年1月份3290元、2月份工资3200元。“QQ邮箱截图”显示中体体育公司向**出具《新员工录取通知书》,以及**向中体体育公司询问转正事宜。中体体育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工资3000元,提交了《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入职表》,记载“试用工资(税前)3000”,“转正后工资(税前)”为空白,“试用时间”为“9.01”,且提出“QQ邮箱截图”中回复**的邮件提及“跟你说过试用期是3000元/月”,但对转账情况无异议,对于转账月收入超过3000元,中体体育公司表示3000元是底薪,其余还有电话、水电、餐补补贴,做满一个月才会有。中体体育公司又主张**2017年3月未发的工资不是3300元,而是2302.3元(按3000元÷31天×21天计算)。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中体体育公司主张《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入职表》及“QQ邮箱截图”已经确认了**入职的岗位,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程序。据查,《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入职表》记载**的身份信息、教育背景、薪资银行卡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及上述试用工资、试用时间,但部门意见、领导签字、员工签字均为空白,且无中体体育公司**。两份“QQ邮箱截图”,其中一份是《新员工录取通知》,另一份为**询问中体体育公司offer中没有写待遇和岗位,中体体育公司回复“跟你说过试用期是3000元/月”、“岗位在录用通知书的第一句写明了‘市场运营职位’”。中体体育公司认为如果计算双倍工资差额,时间应从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3月21日,总金额应当是16460元+2302.3元。 中体体育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中体体育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3300元;2.中体体育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76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体体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5日入职,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离职时间,中体体育公司、**意见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中体体育公司无法对此举证,故原审法院采纳**的意见,即**于2018年3月31日离职。 关于2018年3月份未发工资的问题,中体体育公司承认存在未发工资,但对金额有异议。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体体育公司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工资计算方式,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应采纳**的主张,即2018年3月份未发工资为3300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于2017年9月5日入职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中体体育公司主张《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入职表》及“QQ邮箱截图”已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均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甚至入职表还未经中体体育公司签字**。故中体体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当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上述,离职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未发工资为3300元,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中体体育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760元(16460元+3300元)。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与**自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份工资3300元;三、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760元;四、驳回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中体体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2018年3月的工资为2302.3元,**主**2018年3月的工资为3300元与事实不符。二、2017年9月1日双方签订《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入职表》,该入职表已明确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市场部活动执行,工资为3000元/月等内容。虽然该入职表上部门意见、领导签字、员工签字均为空白,且无中体体育公司**,但不能否定将该入职表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应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体体育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据此,中体体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中体体育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3300元。3.改判中体体育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76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中体体育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体体育公司、**双方对**入职时间为2017年9月5日与离职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的事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8年3月份未发工资问题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原审法院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中体体育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中体体育公司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