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财保11号
申请人:宁波亮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369132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阳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华普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68788952XC)。住。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服装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亮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浙江华普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4995.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亮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华普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99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