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知民初33号
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3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