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知民初11号
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二楼V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BXK9NQ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规划2号路南侧鼎誉创业孵化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32128289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变更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调解双方已清偿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25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