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知民初14号
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BXK9NQXB,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五楼北版科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住大石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321282891,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滨河社区水韵街329-3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庭前已调解双方已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辽宁北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