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25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坤,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环,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规划**路南侧鼎誉创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
原告**与被告甘肃丝路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成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