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2840号
原告: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行长。
第三人: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骅市支行及第三人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骅市支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骅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