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4455号
起诉人: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与平安大街交口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7年6月5日,本院收到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经本院审查后一次性告知起诉人补充相关证据,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毕。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35.4万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6日,黄骅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会议议定由黄骅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黄骅市人民政府收购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在收购过程中,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要求代其偿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骅市,黄骅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让起诉人以债权转让的形式代其偿还,2009年11月12日,起诉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骅市支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贷款本息共计335.4万元。现收购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的工作无法完成,请求依法判令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返还起诉人代其偿付的贷款本息。
经审查,起诉人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12月27日以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中国农业银行黄骅市支行为第三人提起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黄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黄骅市绿源面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本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黄骅市广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