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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业通联(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6923号
原告:天业通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701,2-702。
法定代表人:王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虎,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苏玉杰。
被告:王子鑫。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第三人:秦皇岛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缪庄村1段2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力,总经理。
原告天业通联(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杰、王子鑫、王某1、王某2、第三人秦皇岛中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业通联(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业通联(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振博
书记员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