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473号
原告:某电信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叶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杜某某,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信公司诉被告郁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电信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电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电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