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某某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579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A,住所地某某市。
负责人:叶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锡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